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2001年第19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已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9次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石广生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家利益和对外贸易的正常秩序,建立平等竞争机制,保障出口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制定、调整和公布实行出口招标的机电产品目录,并负责对相关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工作进行管理、指导和监督。
第三条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各种贸易方式出口的属于招标的机电产品,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遵从其规定。出口企业依据本办法,通过自主投标可无偿取得和使用相应机电产品出口数量。
第二章 组织机构、职责
第五条 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工作在相关机电产品出口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领导下进行。招标委员会由外经贸部有关司局、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机电商会)和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外资协会)的相关人员组成,招标委员会主任由外经贸部主管司局负责人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