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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2001年第9号)


  现公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部部长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黄镇东                石广生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对外开放和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审批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道路运输业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道路运输业包括道路旅客运输、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第三条 允许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运输业:
  (一)采用中外合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旅客运输;
  (二)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三)采用独资形式投资经营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搬运装卸、道路货物仓储和其他与道路运输相关的辅助性服务及车辆维修。
  本条第(三)项所列道路运输业务对外开放时间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公布。
  第四条 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立项及相关事项应当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外商投资设立道路运输企业的合同和章程应当经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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