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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
 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1〕130号 2001年11月21日)


  为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保证税收执法队伍的基本素质,调动税收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下来,请认真贯彻执行。
  已经实行执法资格认证的地区,要按照本《办法》的要求,注意总结经验,做好执法资格认证工作。尚未实行执法资格认证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和本《办法》规定,从2002年起试行;执法能级认证的具体实施时间由各地自行确定。

附件: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税务人员执法水平,保证税收执法队伍基本素质,调动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促进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人员从事税收执法活动,必须依照本办法取得执法资格。未取得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不得从事税收执法活动。
  第三条 税务人员依照本办法取得相应的执法能级。
  执法能级与奖金福利挂钩,执法能级间的奖金福利应适当拉开档次。
  执法能级应作为聘任、提拨、选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 税务人员取得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连续五年不在税收执法岗位工作的,其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需要重新认证。
  第五条 省级税务机关统一部署本辖区税务人员的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
  执法资格认证每年举行一次,执法能级认证每二年举行一次。
  省级税务机关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具体时限。
  第六条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的具体工作由人事、法制、教育部门办理。
  第七条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执法资格认证

  第八条 执法资格认证采取执法资格考试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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