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印发《社会公共
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科质[2001]45号)
部有关业务局,部属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处:
为加强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实施程序,我局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的指导下,经商有关单位,制定了《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我局质量技术监督处联系,以便做好协调工作。
附:《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公安部科技局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业监督抽查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公共安全产品质量行为监督抽查(以下简称行抽)项目的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更好地为公安工作和社会稳定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安部科技局(以下简称部科技局)负责行抽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包括制定年度计划、组织抽样与检验、发布结果通报及布置复查等项工作。
部有关业务局、部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科技处(以下简称省厅科技处)等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行抽中相应的工作。
第三条 行抽项目范围是公共安全行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已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所涉及的社会公共安全产品。
第四条 行抽项目应紧密围绕公安业务工作的需要选定,产品的检验依据是上述标准和规定。
第五条 行抽不向企业收费,所需费用由公安部专项经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