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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印发《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通知[失效]

  第七条 项目完成后,承担单位要及时进行科研成果的鉴定工作,鉴定组专家名单需报科研办审批。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领导要加强对项目的管理和协调,把承担的项目纳入本单位的科研计划,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研究工作实行项目组负责人制,要加强项目自我管理,以保证研究任务保质保量、按时完成。
  第九条 成果形式为国家语委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的科研项目,须遵照《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语言文字规范(标准)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制度,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回执所填账户必须是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的账户,由财务部门填写。项目组使用项目经费必须经本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审核,接受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账户发生变化,应及时书面通知科研办。
  第十二条 列入科研经费支付的项目:
  1.科研管理费:按照年度科研经费的5-8%提取,用于日常科研管理工作开支;
  2.劳务费:包括误餐补助、加班补助、外聘人员的劳务费和优秀成果奖奖金等;
  3.项目研究所需消耗材料购置费及仪器设备折旧、租赁、使用费;
  4.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费、差旅费、学术交流活动费、会议费等;
  5.经项目承担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列入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一般在研究工作开始时和阶段成果检查合格后按照50%、40%两次拨付,剩余的10%在项目全部完成后拨付。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暂停拨付下期经费;情况严重的,科研办有权终止合约,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1.不提交或不按时提交项目进展情况和科研经费使用情况书面报告的;
  2.擅自将经费挪作他用的;
  3.经审查,科研阶段性成果未达到预定要求的;
  4.无正当理由而未按规定期限完成研究或研制任务的。

第四章 成果所有

  第十五条 项目成果归国家语委所有,以教育部、国家语委名义对外发布和使用。项目承担单位有将该成果用于科研、教学的权利和国家语委赋予的其他权利(国家语委赋予的其他权利另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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