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
(五)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
(六)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任何个人代理或变相代理旅游业务;
(七)制造和散布有损其他旅行社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的虚假信息;
(八)为招徕旅游者,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服务信息;
(九)其他被国家旅游局认定为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旅行社不得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下列旅游项目:
(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
(三)含有淫秽、迷信、赌博内容的;
(四)含有其他被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
第三十八条 旅行社所作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
旅游广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旅行社名称和许可证号码、类别、地址和联系电话;
(二)委托代理业务广告应当注明被代理旅行社的名称;
(三)旅游业务广告应包括旅游线路、项目和主要内容、天数、旅游服务价格和收费等。
严禁旅行社超出经营范围进行广告宣传。
旅游业务广告不得用模糊、不确定用语故意误导、欺骗旅游者和公众。
第三十九条 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代理招徕或接待旅游者,旅行社与饭店、餐饮、交通、景点等企业以及与境外旅行社发生业务往来,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条 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其中,出境旅游档案保存期最少为3年,其他旅游档案保存期最少为2年。
第四十一条 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不得提供虚假数据或伪造统计报表。
第七章 旅行社业务年检管理
第四十二条 国家旅游局依据旅游业发展的状况,制定旅行社业务年检考核指标,统一组织全国旅行社业务年检工作,并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年检的内容是旅行社本年检年度的企业基本情况、业务经营、人员管理、遵纪守法等情况。
年检方式为书面审阅和实地检查两种。
第四十三条 凡在年检年度内经旅游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并领取许可证的旅行社,均应当参加年检。
第四十四条 旅行社应当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年检准备工作,真实填报《旅行社业务年检报告书》,经法人代表签字并由审计机构审计后,按规定的时间上报。
第四十五条 年检主管部门在年检年度内对旅行社作出“通过业务年检”、“暂缓通过业务年检”或“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等年检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