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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的意见》的通知

  二、治理整顿的主要内容和措施
  (一)全面清理勘查、采矿许可证。
  对已发放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由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抓紧进行全面清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逐级具体落实。其中,油气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的清理工作由国土资源部会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油气督察员进行。
  对未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向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者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违法设置的相互重叠或交叉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都要依法抓紧进行纠正。该吊销的要依法吊销,该注销的要坚决注销,该协调处理的要妥善处理。
  (二)坚决制止违法勘查、开采行为。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经贸、计划、环保、工商、公安、安全监察等有关部门,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对非法勘查、非法采矿集中进行全面治理。对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开采、持勘查许可证进行非法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违法行为,要坚决制止并予以处理。
  对无证勘查开采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取缔。对在已取得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非法采矿的,要责令立即停止非法采矿活动并依法收回其用于非法采矿的土地使用权。对越界采矿的,要限期依法纠正并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对拒不停止越界开采行为的,应依法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对不按地质勘查设计施工或不按开发方案开采的、逾期不按规定如实提交年度报告和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要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边探边采的,或以探矿为名弄虚作假实施采矿活动的,要吊销其勘查许可证并按无证采矿论处,责令立即停止开采行为,没收其违法所得和从重处以罚款。对擅自非法承包、租赁或擅自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要坚决依法查处。
  (三)抓紧整顿乱采滥挖。
  对采矿企业不按批准的矿山设计、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区总体规划及单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开采的,应责令其限期停产整顿;限期内整改不合格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对采取破坏性开采方式采矿的,应从重处罚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应予关闭的矿山,原发证机关要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
  (四)严格规范矿业权审批。
  进一步建立健全严格的探矿权、采矿权审批与管理制度。探矿权的审批登记必须严格依法控制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改革采矿权审批制度,通过有关法规的修改和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将采矿权的审批权上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目前开采煤矿、石油、有色金属和大中型储量规模的34种重要矿产(目录附后)的采矿权申请,除石油、天然气、煤层气和放射性矿产必须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发证外,均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再办理采矿登记发证手续。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法颁发的采矿许可证,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予以撤销。
  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矿区总体规划、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及安全、环保等要求。要解决采矿企业布局不合理和优势矿产开采过量的问题。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的矿产储量规模相适应。要防止大矿小开,严格按照批准的矿山设计、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区总体规划组织生产,严禁乱采滥挖。今后对地方小矿发放采矿许可证应当从严控制,并充分征求计划、经贸主管部门的意见。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采矿主体。不能违法重叠和交叉设置探矿权、采矿权。符合法定边探边采条件的,必须依法申请采矿许可证。未完成规定的勘查工作和审批程序,不能发放采矿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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