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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失效]

  第十三条 技术进口经许可的,外经贸部向进口经营者颁发统一印制和编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技术进口许可证》,见附表三)。限制进口技术的技术进口合同自技术进口许可证颁发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技术进口经营者到外经贸部领取技术进口许可证时,应登录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网址为:info.ec.com.cn)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合同管理系统”,按程序录入合同内容。
  第十五条 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投资项目,如涉及限制进口技术,技术进口经营者依照本办法第五条或第十二条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技术进口申请时,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 技术进口经营者获得《技术进口许可证》后,如需更改技术进口内容,应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技术进口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技术进口经营者凭《技术进口许可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追究技术进口经营者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国防军工专有技术的进口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施行。

附表一:(样)    中国限制进口技术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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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进口商法定代表人 │      │
│进口商(盖章)     │    ├─────────┼──────┤
│            │    │申请日期     │      │
├────────────┼────┼─────┬───┼───┬──┤
│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  │
├────────────┼────┴─────┴───┴───┴──┤
│通讯地址        │                     │
├────────────┼─────────────────────┤
│E-mail      │                     │
├────────────┼────┬─────────┬───┬──┤
│            │    │         │(中)│  │
│出口国别地区      │    │   出口商   ├───┼──┤
│            │    │         │(英)│  │
├────────────┼────┼─────────┼───┼──┤
│            │技术领域│         │ 编号 │  │
│申请进口技术类别    ├────┼─────────┴───┴──┤
│            │技术领域│                │
├────────────┼────┴────────────────┤
│进口技术说明      │                     │
├────────────┼─────────────────────┤
│备注          │                     │
├────────────┼─────────────────────┤
│国家经贸委投资司审查意见│外经贸部科技司审查意见          │
│            │                     │
│签字:         │签字:                  │
│            │                     │
│日期:         │日期:                  │
│            │                     │
│盖章:         │盖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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