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
关于加强光盘刻录机进口管理的通知
(外经贸机电发[2001]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部门及各地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维护音像制品市场秩序,防止盗版、非法出版、传播反对淫秽出版物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涉及意识形态的音像产品的管理,经商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现对光盘刻录机的进口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0月1日起,凡申请进口光盘刻录机(商品编码见附件)。一律经各地区、各部门机电办转报外经贸部审批。
二、自2001年10月1日起,凡进口光盘刻录机,需征求国家意识形态音像产品主管部门,即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意见,外经贸部根据上述主管部门的意见办理进口手续。
三、自2001年10月1日起,海关对光盘刻录机凭外经贸部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登记表》验放。在此之前经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机构批准的光盘刻录机未报关的,需到外经贸部重新办理进口手续。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