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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2001年12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的统一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产品的认证标志的制定、发布、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制定、发布认证标志,对认证标志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认证标志。
  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认证合格、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 认证标志的式样

  第六条 认证标志的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缩写“CCC”)。
  第七条 认证标志的图案由基本图案、认证种类标注组成。
  (一)基本图案
  基本图案如图一所示。(略)
  (二)认证种类标注
  认证种类标注如图二所示。在认证标志基本图案的右部印制认证种类标注,证明产品所获得的认证种类,认证种类标注由代表认证种类的英文单词的缩写字母组成,如图二中的“S”代表安全认证。
  图二 认证标志图案(略)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认证工作需要制定和发布有关认证种类标注。
  第八条 在认证合格的特殊产品(如电线、电缆)上适用“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中国强制认证”的英文缩写“CCC”字样。
  第九条 认证标志的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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