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欧盟管理程序的要求,欧洲博览会配额仅能在每年11月德国柏林召开的柏林进步伙伴展览会(以下简称“柏林展览会”)上签定合同和在下一年度执行该合同时使用。
第二十八条 参与博览会配额分配企业的资格
1、连续两年参加柏林展览会并有经营业绩的企业;
2、正常输欧纺织品类别业绩突出的申请企业。
第二十九条 配额分配原则
外经贸部根据配额年度1至9月底各参展企业各类别签证率参照全国平均签证率确定下年度配额分配方案:
1、对于某类别签证率高于全国平均签证率的企业,将获得当年该类别企业配额全部分配数量;
2、签证率低于全国平均签证率的企业,参照当年配额分配数量按比例予以扣减;
3、各类别剩余数量,分配给该类别签证率突出的参展企业,以及正常输欧纺织品类别业绩突出的新申请参展企业;
4、对于正常类别实行自主申领的欧洲博览会配额类别放宽分配标准。
第三十条 分配程序
外经贸部于每年10月份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在柏林展览会前将下年度配额预分配方案下达给各中央企业,或通过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下达给各地方企业,作为参展企业在柏林展览会上签定合同的依据,并不作为签证机关的签证依据。
柏林展览会结束后,外经贸部根据柏林展览会合同数量,参照柏林展览会前分配方案,在有关统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正式的下一年度欧洲博览会配额分配方案下达给各有关中央企业,或通过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下达给各有关地方企业。该方案为签证机关的签证依据。对于在柏林展览会前未能确定的和在柏林展览会中未能签定的配额数量,在柏林展览会结束前由外经贸部选定有意向的企业签约。
第三十一条 招标类别的使用费
欧洲博览会配额中涉及招标类别的使用费由外经贸部参照当年该类别协议标价格另行通知。
第三十二条 参展方式
获得欧洲博览会配额的企业即可参加当年的柏林展览会。外经贸部委托有关企业组织相关企业参展,外经贸部负责与德国有关柏林展览会主管当局协调相关事宜。
第八章 配额的上交和转让
第三十三条 配额的上交
地方企业未使用的配额(含欧盟工业家配额)应当通过外经贸部授权的地方外经贸管理部门上交外经贸部,中央企业直接上交外经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