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中央主管部门和各地财政厅(局)要加强对地质转产贴息资金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贴息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四条 地质转产贴息资金申报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和全面。严禁采取弄虚作假等欺骗手段骗取贴息资金,一经发现,除全额扣缴已拨贴息资金外,以后年度不再安排该材料申报单位的贴息资金。
第十五条 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财政部1996年发布的《
地质勘查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试行办法》(财基字〔1996〕637号)同时废止。
附:一、地勘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
二、地勘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申报表
附一: 地勘单位转产项目银行贷款财政贴息汇总表
编制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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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产项│项目承│贷款│贷款时间│贷款│贷款│上年6月21日至本年6│ │
│目名称│担单位│银行│及期限 │金额│利率│月20日实际支付贷款│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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