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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0号--要约收购报告

第十节 与被收购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

  第四十三条 要约人应当披露各成员及其附属公司以及各自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在报告日前二十四个月内,与下列当事人发生的以下交易:
  (一)与被收购公司、被收购公司的附属公司、被收购公司的关联法人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被收购公司最近财务报告所披露的合并净资产5%以上的交易的具体情况(前述交易按累计数额计算);
  (二)与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的合计金额超过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交易;
  (三)对被收购公司股东是否接受要约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谈判的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第十一节 中介机构报告

  第四十四条 要约人应当披露:
  (一)所有中介机构名称;
  (二)中介机构与要约人、被收购公司以及本次要约收购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及其具体情况;
  (三)财务顾问报告书、法律意见书等专业报告的主要内容。

第十二节 财务资料

  第四十五条 要约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按如下要求披露其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主要财务资料:
  (一)按重要性原则披露最近两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的主要内容,以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主要科目的注释;
  (二)注明财务报告是否经过审计,并披露审计意见;
  (三)所采用的会计制度及主要会计政策。
  如果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专为本次上市公司收购而设立的,则应当比照上款披露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或者控股公司的财务资料。

第十三节 其他

  第四十六条 要约人应当详细说明其关联人、间接持有人、权益拥有人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否已经采取或者拟采取对本次要约存在重大影响的行动,或者存在对本次要约产生重大影响的事实。
  第四十七条 除上述规定应当披露的有关内容外,要约人还应当披露:
  (一)为避免对本报告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信息;
  (二)任何其他对被收购公司股东做出是否接受要约的决定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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