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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失效]

  (一)受托人应向委托人充分披露其受托投资管理能力和业绩等资质情况,并根据委托人的性质、受托投资的规模、委托期限、收益预期、风险承受能力及其他特殊因素,为委托人提供不同的受托投资组合。
  (二)受托人必须与委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以委托人的名义设置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并通过委托人的帐户进行受托投资管理。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受托人可设置专门帐户对委托人的资产进行管理。
  (三)受托人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应当设置专门的受托投资管理部门,具有专门办公场所及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专业人员。
  (四)受托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稽核与监察、财务与人事管理制度,确保受托投资资产的安全。受托人应在自营业务、经纪业务与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之间设立防火墙,在人员、财务、帐户上应当严格分开,不得在同一办公室内操作,不得互通交易信息,不得将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与自营业务和经纪业务等其他业务混合操作。
  (五)受托人要保证受托投资资产和其自有资产及不同委托人的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受托投资资产分别设立帐户、独立核算、分帐管理,确保不同委托人之间在名册登记、帐户设置、资金划拨、帐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六)受托人可以选择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其受托投资管理的证券经营资产,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七)受托投资管理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受托人与委托人的权利、义务;
  2、受托投资的资产种类和评估办法;
  3、受托资产总额;
  4、帐户管理方式;
  5、受托投资管理期限、受托方式与权限;
  6、委托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及相应的投资策略和风险说明;
  7、在出现重大转变时受托人及时通知委托人的承诺;
  8、业绩评价办法和管理佣金计算与支付方式;
  9、受托投资资产返还方式;
  10、明确受托投资管理合同的让渡需要征得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同意;
  11、资产清算事宜;
  12、出现争议的处理办法及其他事项。
  (八)委托人委托管理的资产必须是货币资金或者在合法的证券托管登记系统中的证券(包括股票、债券和其他有价证券)。
  (九)受托人应将货币资金形式的受托投资按照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方式进行管理。
  (十)受托投资只能投资于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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