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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失效]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关于受托人和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依照本通知规定取得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为受托人。
  非银行企业法人、社团法人及自然人可以作为委托人,但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受托人享有下列权利:
   1、收取受托投资管理佣金;
   2、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受托人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受托人在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以专业技能管理受托投资,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不从事任何有损委托人利益的活动;
  2、受托人应确保向委托人提供的信息客观、公正;
  3、对委托人的财产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及投资偏好等进行调查;
  4、按照合同规定和授权范围经营和管理受托投资;
  5、在合同终止时及时清算并返还受托投资资产;
  6、每季至少1次向委托人提供准确、完整的受托投资管理情况、证券交易记录及资产组合评估报告。资产组合评估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信息:(1)编制报告的日期,(2)委托人的投资组合在该日期的成分和价值,(3)委托人投资组合价值变动情况;
  7、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会计账册按照国家规定的保存年限进行保存,交易记录等资料至少保存7年;
  8、及时妥善处理委托人的查询;
  9、按月编制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公司注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10、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委托人享有下列权利:
  1、获得委托投资的投资收益;
  2、监督委托投资的经营状况,获取委托投资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资料;
  3、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委托人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向受托人如实提供财务状况及投资意愿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文件资料;
  2、按照合同规定向受托人交付委托投资资产、承担证券买卖的交易费用(包括标准交易佣金、印花税等)及向受托人支付受托投资管理佣金;
  3、承担委托投资的投资损失;
  4、确保未利用银行信贷资金进行委托投资,并对委托投资资产来源及用途的合法性作出承诺;
  5、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关于业务运作与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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