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2月1日)废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1〕265号)
各证券公司:
为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保护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界定
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受托投资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与委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把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优化的行为。
二、关于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
(一)证券公司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应当获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
没有获取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申请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2、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的净资本;
3、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人员已经获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具有3年以上自营或经纪或承销或基金或相关业务从业经历,且无不良记录;
4、经营行为规范,近1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5、有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证券公司申请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材料:
1、经营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申请;
2、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说明;
3、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出具的净资本计算表;
4、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专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学历和资格证书,无不良记录的证明;
5、开展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操作方案;
6、内部风险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