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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4年2月1日)废止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1〕265号)


各证券公司:
  为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保护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界定
  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作为受托投资管理人(以下简称“受托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投资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的投资意愿,与委托人签订受托投资管理合同,把委托人委托的资产在证券市场上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的组合投资,以实现委托资产收益最优化的行为。
   二、关于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
  (一)证券公司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应当获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
  没有获取资格的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
  证券公司申请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为综合类证券公司;
  2、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的净资本;
  3、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人员已经获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具有3年以上自营或经纪或承销或基金或相关业务从业经历,且无不良记录;
  4、经营行为规范,近1年内没有受到行政处罚;
  5、有健全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证券公司申请从事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下列材料:
  1、经营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申请;
  2、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的说明;
  3、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出具的净资本计算表;
  4、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专业人员的名单、简历、学历和资格证书,无不良记录的证明;
  5、开展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操作方案;
  6、内部风险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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