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办法,协调有关部门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监督管理;
(二)受理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检举和控告;
(三)负责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履行职责、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依法对其不作为、违规行政和执法、包庇纵容和参与违法活动,违规干预或参与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过程、谋取单位和个人利益,以及贪污、受贿等行为进行查处,依法作出《监察决定》或向有关部门提出《监察建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进行监督,依照《执法医师法》和《
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医疗机构及有关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共同依照《
招标投标法》和《药品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及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代理机构监督办法),对药品招标中介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九条 中医药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对中医医院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进行监督,并依照《
执业医师法》和《
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中医医疗及有关人员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第十条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有关当事人的价格、收费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依照《
价格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规定,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查处。
第十一条 经济贸易部门负责依照《
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中投标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照《
招标投标法》和《
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生产和批发企业进行监督,并对药品生产和批发企业违反规定的有关行为进行查处;与卫生行政部门共同依照《
招标投标法》和《代理机构监督办法》,对药品招标中介代理机构的行为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