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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认定暂行办法[失效]

  第八条 中介机构在申请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时,应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科技部统一编制的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资格认定申请表(必须由中介机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二)机构成立的批件或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中介机构的组织章程;
  (四)法定代表人、科技评估或科技项目招标投标部门负责人的简历;
  (五)专职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人员的名单及其主要专业背景材料;
  (六)主要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及相关科技咨询研究成果名单及简要介绍;
  (七)证明资格条件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统一用标准A4号纸装订成册,一式八份。
  第九条 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分类和登记工作,确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统一性。
  第十条 凡向科技部提出申请参与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估、招标投标的中介机构,必须由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形式审查并加盖公章后,推荐上报至科技部认定。

第三章 审查认定

  第十一条 科技部、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中介机构的已往业绩、管理水平和执业能力等情况认定其从事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资格。
  第十二条 审查认定应根据科技部制定的综合评价标准体系,采用函件评审、实地考查和现场答辩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资格的中介机构,在审查期间,其有关人员应根据科技部、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通知和要求,参加由科技部、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科技评估、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培训。
  第十四条 对通过审查认定的中介机构,确认其人员培训合格后,分别由科技部、行业和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由科技部统一印制的“国家科技评估资格证书”、“国家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资格证书”或“行业和地方科技评估资格证书”、“行业和地方科技项目招标投标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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