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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国家经贸委关于贯彻实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
 (2000年1月20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劳动(劳动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各海事(港监)局,中国船级社:
  经国务院同意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已于2000年1月3日以(交海发〔2000〕2号)文印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抄送给你们。为认真贯彻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现提出以下具体措施,请遵照执行。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办)和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交海发〔2000〕2号)文件,领会精神,当好政府参谋,结合当地实际,提出贯彻实施的具体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要抓住落实县乡政府的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这一核心内容,积极推进县乡政府落实责任。一是要协助政府制定乡镇船舶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以明确政府的工作职责,加强政府对本地区乡镇船舶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二是及时掌握实际情况,报告乡镇船舶事故和隐患,协助政府监控和整改;三是参与政府安全管理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管理经验。
  三、要抓住重点,分类指导。要严格区分乡镇运输船舶和非运输船舶、经营性乡镇运输船舶和非经营性乡镇运输船舶,进行分类指导。当前,要以经营性乡镇运输船舶为重点,切实落实各级政府和行业安全管理责任。原则上,乡镇船舶从事经营性运输生产,必须按《乡镇企业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水路运输法规的规定,依法成立企业,以法人的名义履行义务,并按安全管理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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