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产业部关于禁止向企业乱收费和各种摊派的通知
(2001年4月23日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单位: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针对一些地区和部门出现的乱收费、乱罚款各种摊派的问题,曾三令五申加以制止。同时,对减轻企业负担,也曾多次发文,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严格执行。我部也曾为此下发过有关文件,进行了一些清理整顿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这类问题仍不同程度地存在。如最近一些单位借与我部合作举办新闻宣传活动、纪念活动之机,以部领导将出席某项活动为名,未经部同意,擅自向有关电信企业拉赞助,进行摊派和收费,企业对此反映十分强烈。另外,部内相关司局也存在以各种名义向企业转嫁有关费用和要出国名额等问题。向企业乱收费和各种摊派,严重干扰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加重了企业的负担,助长了不正之风,损害了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关系,必须认真加以解决。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三个代表”的要求,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这一问题,对推进信息产业改革和发展、加强廉政建设、保持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要在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同时,对此进行综合治理,坚决加以制止。为此,特作如下规定:
一、部机关司局和所属各单位严禁以部的名义,以各种名目向企业转嫁费用支出,向企业摊派、索取赞助、要出国名额及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
二、严禁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款、集资、基金项目,不得擅自提高收取标准,扩大收取范围。
三、严禁将应由企业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等服务变为强制性服务,强行收费。
四、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报销各种费用。
五、严禁强行向企业拉广告,强制企业订购报刊、音像制品等。
六、严禁强制企业参加不必要的会议、检查评比和纪念活动。以部的名义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纪念活动、大型宣传活动,确需企业参加的,由部或部办公厅按有关规定统一布置。
七、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建立责任制,有关部门要建立举报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向企业乱收费和各种摊派等行为。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要认真进行调查处理。对于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