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地网范围内,移动用户通过网间互联点过网呼叫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网内挂设的各种业务台(查号台、障碍台、电信业务查询处理台、政府公务类服务台、寻呼台、各类信息服务台、报时及天气预报等,下同),主叫方应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支付接续费X元/分钟。
在本地网范围内,固定用户通过网间互联点过网呼叫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网内挂设的各种业务台,主叫方应向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支付X元/分钟。
固定用户、移动用户通过网间互联点过网呼叫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网内挂设的国内异地各种业务台,参照本办法第三章结算。
第十六条 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未覆盖到地区的固定用户呼叫移动用户暂时不结算。
第十七条 移动用户作被叫时,按被叫用户归属地进行结算。
第十八条 固定用户、移动用户拨号(163、165、167、169、171等)上网产生的通信费、网络使用费、互联网骨干网与固定本地电话网、陆地蜂窝移动通信网之间互不结算。
第十九条 卫星移动通信网与其他电信网的通话费结算,参照本办法由双方商定。
第七章 结算时间单位、结算周期及结算地点
第二十条 在本地网范围内,固定用户呼叫固定用户,按当地本地网营业区内和营业区间的计费时间单位和通话费标准进行结算。若双方的通话费标准不同,以较高的通话费标准进行结算。
在本地网范围内,固定用户通过网间互联点过网呼叫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网内挂设的各种业务台,每次通话以一分钟为单位结算,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算。
在本地网范围内,移动用户呼叫固定用户以及通过网间互联点过网呼叫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网内挂设的各种业务台,每次通话以一分钟为单位结算,不足一分钟按一分钟计算。
国内长途电话呼叫、国际电话呼叫、IP电话呼叫,每次通话以6秒钟为单位结算,不足6秒钟按6秒钟计算。
第二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按互联协议规定的结算周期进行网间结算。
结算地点为互联点所在的城市,也可由互联双方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