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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铁路机车车辆
 工业总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2000年12月6日发布)


北京、天津、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北、山西、山东、江苏、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贵州、陕西、甘肃省(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关于收取2000年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车财函[2000]61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该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335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总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附件       中国铁路机车车辆工业总公司

           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扣除标准


  序号       单位名称     金额(万元)      地址
  01  齐齐哈尔车辆厂       240        黑龙江齐齐哈尔市
  02  哈尔滨车辆厂        59        黑龙江哈尔滨市
  03  牡丹江机车厂        15        黑龙江牡丹江市
  04  长春机车厂         17        吉林长春市
  05  长春客车厂         320        吉林长春市
  06  沈阳机车车辆厂       92        辽宁沈阳市
  07  大连机车车辆厂       250        辽宁大连市
  08  唐山机车车辆厂       150        河北唐山市
  09  天津机车车辆机械厂     27        天津市
  10  南口机车车辆机械厂     23        北京市
  11  北京二七机车厂       70        北京市
  12  北京二七车辆厂       100        北京市
  13  石家庄车辆厂        74        河北石家庄市
  14  大同机车厂         120        山西大同市
  15  太原机车车辆厂       52        山西太原市
  16  永济电机厂         100        山西永济市
  17  济南机车车辆厂       62        山东济南市
  18  四方机车车辆厂       220        青岛市
  19  南京浦镇车辆厂       140        江苏南京市
  20  戚墅堰机车车辆厂      170        江苏常州市
  21  铜陵车辆厂         46        安徽铜陵市
  22  武汉江岸车辆厂       55        湖北武汉市
  23  武昌车辆厂         35        湖北武汉市
  24  株洲电力机车厂       220        湖南株洲市
  25  株洲车辆厂         99        湖南株洲市
  26  贵阳车辆厂         62        贵州贵阳市
  27  成都机车车辆厂       44        四川成都市
  28  资阳内燃机车厂       150        四川资阳市
  29  眉山车辆厂         100        四川眉山市
  30  洛阳机车厂         51        河南洛阳市
  31  西安车辆厂         120        陕西西安市
  32  兰州机车厂         31        甘肃兰州市
  33  昌平机车车辆机械厂     6         北京市
  34  广州铁路车辆厂       30        广东花都市
     合计            3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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