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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工作规则

  第九条 办公厅主任负责处理部机关日常工作。部机关各司局长负责本司局的工作,在本司局的职责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部实行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和部专题会议制度。坚持每周一召开部领导工作碰头会制度。
  第十一条 部务会议由部长、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和司长(主任、局长)组成,由部长或部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部长召集和主持。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部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
  (二)审议通过部代国务院起草的法规草案和由部制定、颁布的部门规章;
  (三)审议通过部年度计划、五年计划、长远发展规则、重要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项目立项和经费分配使用计划;
  (四)讨论决定、部署部全局性工作和部机关的重要工作;
  (五)通报部内外重要情况;
  (六)其他需要部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部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第十二条 部长办公会议由部长或部长委托一位副部长召集和主持,部长、副部长参加。会议召集人可根据需要确定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研究落实部党组会议和部务会议的决定、决议;
  (二)讨论修改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或者下发的重要文件,部重要会议的主要文件;
  (三)讨论研究并决定部重要工作,研究部调研工作、出国组团、会议安排、培训等计划方案;
  (四)协调有关司局之间的重要工作;
  (五)听取部领导调研工作及出国团组情况汇报;
  (六)其他需要提请部长办公会议审议的事项。
  部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
  第十三条 部专题会议由部长、副部长、部党组成员按照分工召集和主持,或者由部长委托副部长、部党组成员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部日常工作中一些专门问题。提交议题的单位要提出出席会议的建议名单,报会议召集人确定。
  部专题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四条 部务会议、部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部长确定。部专题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准备和组织工作由办公厅负责,会议的议题和有关文件材料要提前发给参加会议的人员。参加会议人员会前应认真阅读会议文件,研究准备意见,并准时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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