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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九部门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

  2.经贸部门有关工作情况。将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纳入近期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重点的情况;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对企业特别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营户进行禁止使用童工的宣传教育情况;企业依法用工、禁止使用童工的情况;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等。
  3.公安机关有关工作情况。公安机关对非法使用童工构成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查处情况;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等。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工作情况。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童工案件的情况;对严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的情况;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取缔使用童工的无照经营者情况;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等。
  5.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工作情况。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未入学和在校生辍学情况(其中童工的比例及原因);对未入学和辍学儿童少年采取措施的情况;对学生和家长进行《义务教育法》和禁止使用童工宣传教育的情况;16岁以下学生勤工俭学、实习和假期务工情况;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等。
  6.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有关工作情况,私营企业工会和共青团组织建设情况;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对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的监督情况;共青团、妇联组织资助失学儿童和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宣传贯彻情况;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等。
  以上检查内容涉及到的数据,应提供全省情况,如全省情况确实难以统计,则要提供1-2个地区的全面情况。
  二、检查方式
  (一)核查文件。检查和汇总各地在禁止使用童工工作方面制定的法规政策文件和具体操作办法。
  (二)进行座谈。召开有关部门负责人员参加的座谈会,了解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的情况,以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工作的建议等。
  (三)实地检查。深入基层执法机构、企业、乡镇和社区,实地查看禁止使用童工的情况,查找问题,研究解决办法。
  三、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地要按照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认识依法禁止使用童工的重大意义,要把检查工作作为严肃执行法律法规规定,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举措,切实保护儿童身心健康,维护儿童合法权益。各地应建立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对违法使用童工的重大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沟通和协调,研究提出有关政策和措施,逐步形成一套综合治理的工作方案,包括完善法规和政策措施,建立有效监督的机制等内容,将治标和治本有机结合起来,抓出成效。各级劳动保障、法制、经贸、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建立联合检查小组,制定检查工作计划。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保证检查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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