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经贸委、
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
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开展贯彻实施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1〕1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法制办(局)、经贸委、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教育厅(教委)、总工会、团委、妇联:
根据中央和国务院领导指示精神,为进一步贯彻实施1991年国务院发布的《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令第81号),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实施综合治理,维护正常的社会和市场经济秩序,劳动保障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9部门决定自2001年9月20日至10月20日,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贯彻实施《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
劳动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义务教育法》、《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律法规关于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落实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一)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的基本情况。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为禁止使用童工采取的主要措施;建立健全打击非法使用童工协调机制的情况;将禁止使用童工工作纳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情况;禁止使用童工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主要内容、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以及打击非法使用童工的强制措施规定情况;重大案件的查处情况;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等。
(二)各有关部门职责范围工作情况。
1.劳动保障部门有关工作情况。劳动保障部门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个人使用童工违法行为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和工作情况;提请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童工案件的情况;对文艺、体育等特殊行业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审批情况;禁止使用童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