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同一项目多头申报、多头申请资金的。
第十七条 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财政扶贫资金的行为,要如数抵减下年度拨款,并依法对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5〕10号)同时废止。
第十九条 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扶贫办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省(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解释。
附件二: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
使用管理办法》修订说明
一、总体要求
(一)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同意2001年至2008年继续安排“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资金规模每年2亿元。两省区的分配比例继续比照以前年度做法。
(二)“三西”资金使用,必须符合《中国农村扶贫纲要》(2001~2010年)、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的政策要求,要与西部大开发战略、“天保工程”、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相结合,与西部农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相结合,与WTO农业规则的有关规定相结合。
(三)为增强扶贫目标和措施的一致性,“三西”资金要实行项目管理,项目要适当集中,确保重点,不得“撒胡椒面”。
对认真贯彻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贫困农户,在项目支持上应给予优先考虑。
(四)资金的使用重点:1.结合西部大开发,继续加强以水利为中心的基础设施建设。继续大力发展集雨节灌;大力推广节水灌溉技术,提高水的利用率;积极推进小流域综合治理。在解决水问题的同时,加强贫困地区道路、电力设施建设。2.结合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增加农民收入。重点支持特色农业、节水农业、生态农业,以及舍饲养殖等产业的发展。3.大力实施科技扶贫,提高科技含量。4.积极稳妥地实施移民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