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三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甘肃省河西地区、以定西为代表的中部干旱地区、南部10个高寒阴湿贫困县和宁夏回族自治区西海固地区及移民安置区。
第三条 “三西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安排的“三西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安排的“三西专项资金”。地方各级财政要大力筹措资金,确保“三西”地区农业建设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三西专项资金”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及多种经营补助,科技推广与培训,移民安置补助。
安排河西地区的“三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河西地区2个原国定贫困县和河西地区安置甘肃中部、南部移民项目及移民区公益设施建设。
(一)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包括:
1.水利设施建设:集雨节灌、节水灌溉、中小型水利工程、人畜饮水工程、小流域治理等;
2.贫困乡、村道路、桥涵建设;
3.基本农田建设、畜牧草场、果林地的改造与建设。
(二)种植业、养殖业、多种经营补助。包括:发展特色农业、节水农业、生态农业、舍饲养殖等产业的补助。
(三)科技推广与培训补助。包括:优良品种、先进实用技术的引进、试验、示范、推广,科技培训、县乡村管理干部培训、劳务培训等补助。
(四)移民安置补助。包括:移民安置费,移民安置区的水、电、路基础设施等补助。
第五条 “三西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二)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建楼、堂、馆、所及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大型基建项目;
(七)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汽车、手机、传呼机等);
(八)小额信贷及其他形式的有偿使用;
(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十)其他与“三西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不相符的支出。
第三章 计划编制
第六条 甘肃、宁夏两省区扶贫办应结合本省、区的扶贫开发规划,以及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国家确定的资金额度内,认真编制“三西”地区农业建设中长期规划,在此基础上认真编制各年度计划,并商省、区计委、财政厅共同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计委、财政部审批同意后执行。年度计划须在每年3月底以前上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家计委和财政部。
财政部门、扶贫部门及其相关部门对项目要认真进行考察、评估、论证;申报项目要提交评估论证材料、立项报告、立项审批文件,有关文件应有项目负责单位、项目负责人及相关专家的签字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