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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失效]

  (一)设置警戒区和警示标志,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必须移动的,应作出标记),向指挥中心报告,收集证据,寻找证人;
  (二)在事故处理人员前来勘查前,指挥疏导车辆、人员绕行;
  (三)对有人员伤亡、公路设施损坏或者可能引起爆炸、火灾的事故,及时采取疏散人员、车辆和控制现场等措施,并立即向上级报告,通知医疗急救、路政和消防等部门赶赴现场;
  (四)控制交通肇事驾驶员,如有逃逸,及时向上级或者指挥中心报告布控查缉。
  第三十九条 对自然灾害事故及其他意外事件,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视现场情况采取以下处置措施:
  (一)立即向上级或者指挥中心报告;
  (二)抢救遇险群众,保护财产;
  (三)维护现场秩序,指挥救灾车辆优先通行;
  (四)对造成道路交通中断的,指挥疏导车辆、人员绕行。

第六章 内务管理

  第四十条 公路巡逻民警内务管理应当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
  第四十一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将“110”、“122”和其他报警、投诉电话在公路沿线明示,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建立健全学习制度,对民警开展体能、射击、擒敌、搜查、盘查、堵截、缉捕、押解等警务技能和战术训练。
  第四十三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设立值班室,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备勤制度,接待群众要文明礼貌,有关要求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内务条令》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保持备勤车辆车况良好,停放位置有利于快速出警。非警务活动不得使用备勤车辆。
  第四十五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及民警管理、佩带、使用枪支、警械,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和《公安机关公务用枪管理使用规定》等有关规定。武器警械装备室要有防护设施,确保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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