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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失效]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可以在交通和治安情况复杂的路段设置交通和治安岗亭或者报警点,方便群众报警、求助。
  第二十三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建立健全考勤和考核制度,实行定路段、定人员、定时间、定任务、定责任的岗位目标管理责任制。公路巡逻民警到所辖路段执勤的,应当实行签到和交接班制度。
  第二十四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的民警应当熟悉辖区交通和治安情况,中队应当建立基础资料档案。
  第二十五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实行公路交通、治安重大信息报告制度:
  (一)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应当及时向上级报告初步情况,现场勘查结束后,按规定续报详细情况;
  (二)下列事项,应当及时报告,然后再按有关规定续报详情:
  1、客车相撞,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故;
  2、涉及危险品运输车辆事故;
  3、涉外交通事故;
  4、涉及重要党、政、军领导、社会知名人士的事故;
  5、政法系统车辆、民警发生的事故;
  6、与防汛、抢险、救灾和社会敏感问题相关的事故;
  7、地震、洪水、雪灾、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造成道路、桥梁交通中断;
  8、严重交通堵塞以及罢驶、堵路等群体性事件。
  除有特殊规定外,公路巡逻民警中队上报重大交通、治安信息的时间,自发现或者接警时起,不超过30分钟。
  第二十六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排查辖区路段交通事故、治安案件多发点和多发时段,科学安排勤务,制定相应预防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路巡逻民警纠正违章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公安部执勤执法有关规定,使用规范用语,文明执勤、秉公执法;
  (二)指令驾驶员靠边停车或者在不影响交通的地段停车,将巡逻车停在违章车辆后方。民警应当保持安全距离,站在驾驶员一侧车门外,指令驾驶员打开车窗,关闭车辆发动机,检查驾驶员的有关证件后,实施纠正、处罚;检查中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在确保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实施检查及采取相应处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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