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执法权限
第八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执法权限包括:
(一)对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的行为当场处罚;
(二)对在公路上发生的治安案(事)件和刑事案件实行先期处置后,移交公安机关有关部门处理;
(三)对经盘问、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将其带至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对其继续盘问:
1、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
2、有现场作案嫌疑的;
3、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4、驾驶、运输的机动车或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限。
第九条 公路巡逻民警在执勤执法时,依法行使下列权力:
(一)纠正交通违章行为;
(二)对交通违章行为和公路上发生的治安案件,符合当场处罚条件的,实施当场处罚;
(三)处理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和轻微交通事故,对适用普通程序的一般及重、特大交通事故实施先期处置;
(四)盘问和检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检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车辆、物品;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或者武器;
(六)因侦查犯罪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场地和建筑物,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七)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为预防和制止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可以在一定的区域和时间,限制人员、车辆的通行和停留,必要时可以实行交通管制措施;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三章 中队设置
第十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的设置应当根据公路里程、交通流量和交通、治安管理任务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原则上每30公里设置一个中队。公路沿线人口稀少、交通流量不大的,公路巡逻民警中队的设置由沿线省级公安机关决定。
第十一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应当建在公路旁,在队址公路两侧双向500米处设置标志牌,注明队名、方位及报警电话。报警电话应当注明长途区号。已设队址不在公路两侧的,标志牌应当标明来队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