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公路巡逻民警队警务工作规范(发布日期:2011年4月9日,实施日期:2011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58号)
现发布《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自2001年5月23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警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巡逻民警中队正规化建设,规范公路巡逻民警执勤执法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是在公路(不含高速公路)上实施交通和治安管理统一执勤执法的公安机关实战单位。
公路巡逻民警是指在公路上履行交通和治安管理统一执勤执法职能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第三条 公路巡逻民警执勤执法范围以公路用地范围为界。采用封闭式管理的,以隔离网为界。但在公路上处置违法犯罪案件,执行追捕逃犯、救险和其他紧急任务时,不受上述区域限制。
第四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交通秩序,纠正、处罚交通违章行为,预防和处理交通事故;
(二)维护公路治安秩序;
(三)预防和打击公路上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四)查缉逃犯及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
(五)制止乱设站卡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六)接受报警;
(七)救助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的公民;
(八)公安部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实行规范化管理,应当做到执勤执法规范、装备设施规范、队伍管理规范。
第六条 公路巡逻民警在执行职务时,应当忠于职守、严格执法、热情服务、文明执勤、便民利用。
第七条 公路巡逻民警中队的经费、装备、编制应当纳入公安机关正常经费、装备渠道,列入编制序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