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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正式启动美国贸易发展署资助在华经济项目有关工作的通知

  五、项目初审
  外经贸部根据审批原则及TDA的要求,对所征集的项目进行初审。如果项目报送材料符合要求,将根据中美双边有关安排向TDA推荐。
  项目单位有责任配合外经贸部工作,就相关问题进行答复,并补充材料。接到补充材料通知后30天内不补报材料,视同放弃申请权利。
  六、项目复审
  TDA在外经贸部推荐的项目范围内研究并确定拟资助项目。TDA最终确定拟资助项目后将书面通知外经贸部。
  七、项目资助协议的谈判、签署
  项目单位收到外经贸部关于项目已被批准的正式通知后,同TDA进行实质性接触并签署资助协议,项目单位在与TDA进行资助协议条款的谈判中,应注意中方承诺内容不得与国家的保密、安全等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
  对于经外经贸部与TDA共同批准的考察项目、培训项目,根据TDA的有关安排,可以不签赠款协议。
  对没有收到外经贸部正式书面通知的项目,项目单位不得擅自与美方签署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八、项目的执行
  根据资助协议,项目单位与美方承办公司商签赠与合同。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外经贸部报告。
  九、项目的总结
  项目结束后30天内,项目单位应将书面总结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报外经贸部(美大司)备案。

附件3      中国与美国TDA合作背景简介


  TDA对华合作始于1981年。1983年中美商贸联委会后,双方的合作逐步走上正规。1985年11月,外经贸部与美国国际开发合作署贸易和发展规划办公室(TDP即TDA的前身)分别代表两国政府签订了框架工作协议。协议确定外经贸部和TDA作为各自政府的归口管理机关,负责指导协调TDA项目资助协议的签署和执行。外经贸部根据框架工作协议,同TDA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对口合作。双方签署了66个项目的资助协议,涉及金额2237万美元,其中45个项目已完成可行性研究。中方在项目实施阶段购买了价值3.11亿美元的美国设备和技术,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良好的作用。
  TDA是美国联邦政府促进出口的主要机构之一。TDA向发展中国家和中等收入国家的建设项目提供可行性研究和技术援助等方面的资助,促进受资助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美国设备和技术。1989年美国单方面暂停了包括TDA在内的多项对华合作计划。近年来,中美两国经贸联系日益紧密,美国日益面对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的庞大市场潜力及其他发达国家利用本国援助机构带动本国产品对华出口的竞争。2001年1月13日,美国总统克林顿宣布恢复美国贸易发展署(TDA)对华资助计划。2001年7月31日,外经贸部和TDA分别代表本国政府再次签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与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框架工作协》,TDA对华经济项目资助活动计划就此重新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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