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失效]

  (一)因受过刑事处罚,自刑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二)因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报名之日止不满5年者;
  (三)以前年度参加注册会计师考试因作弊而受到停考处分期限未满者或终身不得参加注册会计师行业组织的各类考试者。
  第六条 具有会计或者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人员,可以申请免予部分科目的考试。
  第七条 考试科目为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每科考试具体时间,在各年度全国考委会发布的《报名简章》中明确。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委会发布的各年度《考试大纲》中确定。
  第八条 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
  第九条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报名时需要交纳考试报名费。费用标准由各地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本着以收抵支、收支平衡的原则核定。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527号)规定,由地方考办向考生收取的报名费中应包含上交全国考办的每人每科10元人民币的考务费,用于全国考办组织考试命题、试卷印制、发放及评阅、考试工作研究等项工作。
  第十条 报名的具体时间在全国考委会印发的各年度《报名简章》中规定,地方考委会应据此确定本地区具体报名日期,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 报名人员可在一次考试中同时报考五个科目,也可选择报考部分科目。
  第十二条 全国考办根据《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及其相关参考资料,由地方考办征订、发行。
  第十三条 应考人员答卷由全国考办集中组织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委会负责认定,由地方考办复核后通知应考人员。
  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单科成绩合格者,其合格成绩在取得单科合格成绩后的连续4次考试中有效。
  第十四条 考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全部应考科目合格成绩后,应及时到地方考办办理全科合格证书,并交纳全科合格证书工本费人民币6元。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