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建设部社团招聘人员的素质,保障用人单位和被聘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社会团体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以下称甲方)和被聘用人(以下称乙方)根据自愿的原则,签订如下条款:
第一条 甲方按建设部社团管理办公室的有关管理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
第二条 甲方对乙方实行试用期制,试用期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为 个月,甲乙双方均按合同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力和义务。
第三条 试用期内,甲方根据下列情况对乙方予以辞退并解除合同:
1.乙方在试用期内,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累计超过三天;
2.乙方因违法乱纪,受到
刑法、行政、党团或纪律处分的;
3.经甲方考核不合格的;
4.发现乙方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乙方根据下列情况可以提出辞职并解除合同:
1.甲方有侵犯乙方合法权益的行为;
2.甲方违反合同和有关规定;
3.乙方不愿从事或自感不能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
第四条 甲方辞退乙方或乙方提出辞职均需以书面形式,提前十天递交对方。
第五条 甲方辞退乙方,或乙方提出辞职,在办理了解除试用期合同后,甲方不负责安排乙方的工作。
第六条 乙方接到甲方辞退通知书或甲方同意乙方辞职后,按下列条款办理:
1.乙方在接到辞退通知后三天内向甲方交接工作和其他事项;
2.在试用期内,由甲方提出辞退乙方的,甲方在应支付工资的基础上再多支付一个月工资;由乙方提出辞职的,甲方只支付当月工资;
3.乙方持甲方辞退通知书或同意辞职书,到建设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办理解聘手续。
4.乙方的人事档案根据自愿原则可由本人存放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管理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七条 在试用期内乙方不能参加离职进修、留学。
第八条 试用期满,经甲方考核合格后,正式录用为社团工作人员,并进行岗位职务聘任。岗位职务聘任的办法,按照社团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