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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人教司等关于印发《建设部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管理细则》、《建设部社会团体领导干部管理细则》、《建设部社会团体机构管理细则》、《建设部社会团体招聘工作

  第二条 经建设部社团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社团办)统一组织、公开招聘的社团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招聘人员”),以及根据工作需要,经部社团办同意,社团自行招聘的工作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社团根据工作需要拟招聘工作人员原则上应由部社团办统一组织、公开招聘。
  第四条 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工作由部社团办负责提出工作计划,并对社团需招聘的工作人员的条件和岗位进行审核,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具体承办。
  第五条 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3-6个月。试用期内由用人单位和被聘人员签署《建设部社会团体招聘工作人员聘用合同书》。
  第六条 招聘人员在试用期内,其工资待遇及其他福利待遇按照试用期合同中有关规定执行。招聘人员的组织和行政关系应转入社团,其个人档案统一由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管理。
  第七条 招聘人员实行试用期考核制度,试用期满后,根据考核情况决定是否正式聘用。具体考核工作由社团负责。考核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考核的重点是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工作作风和工作业绩;考核的主要形式是个人总结、主管负责人评价、单位确定考核结果。考核结果报送部社团办备案。
  第八条 试用期考核结果作为社团是否正式录用招聘人员的依据。社团正式提出予以录用或辞退的意见,经部社团办审核同意后由社团办理正式聘任或解聘手续。
  第九条 聘用人员在试用期内或试用期结束后,根据合同规定的有关条款也可提出辞职。经批准被解除试用合同的人员,按合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 招聘人员办理正式聘用手续后,享受社团工作人员的同等待遇,按照《建设部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部社团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建设部社会团体招聘工作人员试用期合同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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