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社团所属机构一经设立,必须严格按照该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该社团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工作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地位,开展业务时必须冠以所在社团的名称。
第八条 社会团体所属机构印章的规格、制发和管理,要严格执行民政部、公安部《关于
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
第九条 分支机构不能直接吸收会员,但可接受所在社团理事会的委托,承担有关会员的发展工作。会员的入会手续要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分支机构不能直接向会员收取会费;如工作需要,可以接受所在社团的委托向会员收取会费,但不许重复收费;会费收据必须使用由财政部门监制、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并由专人管理。
第十一条 建设部社会团体设立跨部门的专业委员会或分会,按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办理申办手续。
第十二条 社会团体不得设立地域性的分支机构,也不能未经批准接受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
第十三条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不得再下设分支机构,不能投资兴办经济实体或接受经济实体的挂靠。
第十四条 社团下设机构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擅自冠以“中国”、“全国”、“中华”、“建设部”等名称公开活动的;
(二)违反民政部、公安部有关使用印章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按审批的业务范围和工作任务开展活动的;
(四)分支机构(工作机构)未接受所属社团委托,直接吸收会员或收取会费的;
(五)未经所在社团允许,在国际交往中擅自开展活动的。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部社团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建设部社会团体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部管理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工作人员招聘工作,加强对招聘工作人员的管理,根据《
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