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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人教司等关于印发《建设部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管理细则》、《建设部社会团体领导干部管理细则》、《建设部社会团体机构管理细则》、《建设部社会团体招聘工作

  第三十一条 部属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派驻社团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其退(离)休由派驻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建设部社会团体机构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我部印发的《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为加强对社团机构设立和日常的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社团机构是指理事会领导下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分支机构。
  办事机构以秘书处的形式设立,秘书处可以下设若干内设机构;工作机构以工作委员会的形式设立;分支机构以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形式设立。
  第三条 社团秘书处内设机构以及工作机构的设置要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分支机构的设立要科学、规范,避免交叉、重复。
  第四条 社团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及合并,由所在社团向部社团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报民政部审批。
  第五条 社团设置所属机构,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秘书处内设机构
  1.申请成立内设机构的报告;
  2.内设机构的工作职责。
  (二)社团分支机构(工作机构)
  1.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工作机构)的报告;
  2.理事地或常务理事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工作机构)的决议;
  3.分支机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审查意见;
  4.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办公地点的证明材料;
  5.分支机构(工作机构)的工作办法或规则。
  应当载明的事项:
  (1)名称
  (2)性质
  (3)业务范围
  (4)场所
  (5)主要负责人情况
  (6)其他事项
  第六条 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在正式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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