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部属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派驻社团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其退(离)休由派驻单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负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建设部人事教育司负责解释。
建设部社会团体机构管理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我部印发的《
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为加强对社团机构设立和日常的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社团机构是指理事会领导下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和分支机构。
办事机构以秘书处的形式设立,秘书处可以下设若干内设机构;工作机构以工作委员会的形式设立;分支机构以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形式设立。
第三条 社团秘书处内设机构以及工作机构的设置要贯彻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分支机构的设立要科学、规范,避免交叉、重复。
第四条 社团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及合并,由所在社团向部社团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报民政部审批。
第五条 社团设置所属机构,需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秘书处内设机构
1.申请成立内设机构的报告;
2.内设机构的工作职责。
(二)社团分支机构(工作机构)
1.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工作机构)的报告;
2.理事地或常务理事会关于设立分支机构(工作机构)的决议;
3.分支机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的审查意见;
4.分支机构(工作机构)办公地点的证明材料;
5.分支机构(工作机构)的工作办法或规则。
应当载明的事项:
(1)名称
(2)性质
(3)业务范围
(4)场所
(5)主要负责人情况
(6)其他事项
第六条 部社团管理办公室在正式受理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