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领导干部的选拔和任免
第十八条 社团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要符合中央《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和社团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社团领导干部的选拔,可以采取社团领导机构酝酿推荐、上级主管部门推荐、领导推荐和群众推荐、个人自荐以及公开选拔等多种形式产生。
第二十条 社团依据法律程序确认新的领导干部候选人后,按第七条上报材料时,还应附《社团领导干部候选人推荐表》一式两份。领导推荐、个人自荐的,必须同时附上推荐和自荐材料。
第二十一条 非换届期间,需对社团领导干部进行调整的,应由社团向部人事教育司提交有关人员任职、免职报告,并详细说明原因或理由。人事教育司征求有关司局意见,并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报部党组同意后,对人选正式行文批复,然后按社团章程履行任免程序。
第五章 职级与工资待遇
第二十二条 社团领导干部的行政级别不与所担任的职务挂钩,实行职级分离。
第二十三条 社团专职领导干部实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
第二十四条 从机关或企事业调入社团担任领导职务的专职人员,应严格按文件规定确定职务工资和津贴。
第二十五条 社团专职领导干部的工资确定、晋升工资和奖励晋级等均由人事教育司审批。每次变动需上报《工资变动审批表》一式四份。
第二十六条 社团兼职干部在社团不得兼薪。
第二十七条 社团领导干部的其他待遇执行国家和部有关规定。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八条 社团领导干部必须遵守党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建设部有关社团管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和要求。
第二十九条 社团领导干部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退(离)休制度。凡已经到达退(离)休年龄的领导干部毋需本人申请,部人事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下达退(离)休通知,各单位必须在通知下达一个月内办理退(离)休手续。其退(离)休时间从上级部门发文之日算起。
第三十条 社团领导干部到龄办理退(离)休手续后,根据工作需要、本人同意的原则,可继续担任社团领导职务,但应符合本规定第三章第十四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