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挂靠建设部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换届报告按规定报送其主管部门的同时,也要报送建设部。经主管部门批准换届后,其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仍按本细则第八、九、十、十一条执行。
第三章 任期和任职条件
第十三条 社团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任期时间按社团章程规定执行。担任秘书长以上职务的领导干部一般不超过两届,因工作需要需延长任期的,应报人事教育司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十四条 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由会长或秘书长担任,一人不能担任两个以上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 担任社团领导干部除应具备《建设部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社团工作,有胜任社团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
(二)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对本行业有较深了解,或在本行业中有一定的知名度;
(三)身体健康,能够坚持正常工作;
(四)担任副会长(副理事长)以上职务的人员,任职年龄最高不能超过70岁,秘书长及副秘书长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延长任职年龄的,最高不超过65岁;不能任满一届的不再提名为社团专职领导职务的候选人。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应继续担任社团领导职务: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半年以上的;
(二)违反党纪政纪、触犯法律法规的;
(三)经组织考察确认其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四)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的;
(五)社团专职领导干部在国内外学习、进修期限超过一年的;
(六)其他原因。
第十七条 社团兼职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照中办发〔1998〕17号《
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规定办理。
(一)机关公务员一般不兼任秘书长以上社团领导职务。确因工作需要担任社团领导职务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建设部机关公务员兼职的,在社团报送人选时,要同时报送所在司局的意见,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二)部属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人员需在社团兼任领导职务的,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征得其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在社团兼任领导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