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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人教司等关于印发《建设部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管理细则》、《建设部社会团体领导干部管理细则》、《建设部社会团体机构管理细则》、《建设部社会团体招聘工作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部社团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建设部社会团体领导干部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建设部直属单位领导干部管理办法》(建党〔1995〕119号),和《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建设部管理的社会团体领导班子建设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社会团体领导干部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管理范围是指依法成立的、由建设部主管或挂靠建设部的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基金会等社会团体领导机构中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社团领导干部是指担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
  第四条 建设部人事教育司在部党组的领导下,具体承担社团领导干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社团换届

  第五条 社团应按章程规定如期换届。
  第六条 社团如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换届,应在到届前两个月将推迟(或提前)换届原因、推迟(或提前)时间及工作计划书面报人事教育司,经人事教育司同意后,方可推迟(或提前)换届。
  第七条 社团换届时要总结本届工作,并提出新一届领导干部候选人。
  第八条 社团换届前应向人事教育司报送以下材料:
  (一)工作总结;
  (二)新一届领导干部候选人名单及《社团领导干部候选人推荐表》(一式两份);
  (三)换届大会的日程安排。
  第九条 人事教育司对社团换届材料进行审核,并对换届人选征求有关司局意见。经部党组研究同意后,对社团换届工作及有关人选正式行文批复。
  第十条 社团依据章程规定进行换届选举(或履行章程规定的程序)。选举结束后,社团需将换届结果在一个月内报人事教育司(若选举结果与原候选人不同,需在报告中说明情况和理由),并附《社团领导干部任职呈报表》(一式三份)。
  第十一条 在社团理事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调整补充副秘书长,应由社团秘书长提名并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后报人事教育司,人事教育司自接到文件起,一般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行文批复,由社团按规定程序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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