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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人教司等关于印发《建设部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管理细则》、《建设部社会团体领导干部管理细则》、《建设部社会团体机构管理细则》、《建设部社会团体招聘工作

  经批准具有中层及其以下干部人事管理权的社团,可自行聘任,报部社团办备案。
  第七条 社团一般工作人员的聘任,由社团根据岗位工作的需要,按照社团岗位聘任工作的有关规定自主聘任。
  第八条 社团根据工作需要招聘工作人员,一般应实行公开招聘。按照《建设部社团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细则》有关要求,向部社团办报送拟聘工作人员计划,经部社团办审核同意后,由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具体承办招聘工作。
  第九条 社团根据工作需要返聘离退休人员,应向部社团办备案。社团返聘离退休人员应遵循工作需要、发挥专长、身体健康、本人自愿的原则,返聘人员的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返聘人员系中共党员的,在社团工作期间应按照《建设部社团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党的临时组织关系转入社团党组织,接受社团党组织的领导。
  第十条 社团投资兴办的各类经济实体根据工作需要自主招聘的工作人员,不得占用社团编制。
  第十一条 社团工作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各社团应参照部机关和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制订社团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并报送部社团办备案。
  第十二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考核等次作为社团工作人员岗位职务聘任、工资晋升的依据。
  第十三条 社团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社团根据工作岗位设置的需要,可在部人事教育司审核批复的专业技术人员聘任指标内,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按照国家和建设部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有关规定自主聘任,并报部社团办备案。
  第十五条 社团工作人员的工资变动由部人事教育司负责审批。
  第十六条 从部机关调入社团的工作人员,其行政、工资、福利等关系均应转入社团。
  第十七条 社团工作人员的档案,由部人力资源开发中心代管。
  第十八条 社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退(离)休的规定,及时办理工作人员的退(离)休手续,并将有关退(离)休材料报送部人事教育司审批后由各社团自行办理。社团工作人员退(离)休后的各项待遇按照国家事业单位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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