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人教司等关于印发《建设部社会团体工作
人员管理细则》等四项《细则》的通知
(建人教直〔2000〕字第169号)
建设部管理的各社会团体:
现将根据《
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制订的《建设部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管理细则》、《建设部社会团体领导干部管理细则》、《建设部社会团体机构管理细则》、《建设部社会团体招聘工作人员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建设部人教司 部社团办
二000年七月五日
建设部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部管理的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工作人员的管理,根据《
建设部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社团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建设部管理(含挂靠)的各类全国性学会、协会、研究会、基金会、促进会等社团组织。
第三条 社团工作人员范围包括:
1.行政、工资关系均在社团的工作人员;
2.企业派驻社团的工作人员;
3.社团返聘的离退休人员;
未经部社团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部社团办”)批准聘用和借用的人员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社团工作人员中第一类人员实行编制审批管理。社团编制需经部社团办审核并报民政部审批。
第五条 社团工作人员实行全员岗位聘任制。全员岗位聘任制总的原则是: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合约管理。每届聘期一般为两年,可连聘连任。岗位聘任实行岗位职务与原行政级别分离。
第六条 社团秘书处内设机构负责人的聘任,按下列程序办理:
1.社团对拟聘人员进行考察,向部社团办提出聘任报告,并附上《职务聘任呈报表》和考察材料。
2.部社团办对拟聘人员进行审核。
3.经部社团办批准后,由社团办理聘任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