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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2)总工程师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
  ②从事钢结构工程设计业务3年以上;
  ③曾主持不少于3项2级或1级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并已建成,质量合格;
  ④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3)高级设计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工程系列高级职称;
  ②熟悉有关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标准,能独立承担结构工程设计;
  ③掌握轻型房屋钢结构的设计软件,能独立进行操作;
  ④曾完成不少于1项2级或1级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并已建成,质量合格。
  三、业绩要求.
  单位在申报的业务范围内,承担过不少于3项2级或1级的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四、技术装备要求
  (1)各结构类别,拥有一套以上经厅局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或相当机构主持鉴定过的钢结构设计与绘图软件。技术骨干人员中,有二分之一以上人员能掌握软件的使用。
  (2)计算机数量不少于4台,其应用水平达到建设部规定的乙级建筑设计单位的考核标准。
  五、管理要求
  单位制定了系统的质量管理制度,并付诸实施。

附件二:    轻型房屋钢结构工程等级划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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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程等级│  结构类别    │  单项工程特征  │
├──────┼──────────┼──────────┤
│      │网架、网壳等    │最小边跨度≥60m   │
│      │          │总建筑面积≥15000  │
│      │          │平方米       │
│      ├──────────┼──────────┤
│  1级   │          │单跨跨度≥36m(钢架) │
│      │单层钢架、排架,多层│层数≥7(框架)    │
│      │框架等       │总建筑面积≥15000  │
│      │          │平方米       │
├──────┼──────────┼──────────┤
│      │          │最小边跨度<60m   │
│      │网架、网壳等    │总建筑面积<15000  │
│      │          │平方米       │
│      ├──────────┼──────────┤
│  2级   │单层钢架、排架,多层│单跨跨度<36m(钢架) │
│      │          │层数<7(框架)    │
│      │框架等       │总建筑面积<15000  │
│      │          │平方米       │
│      ├──────────┼──────────┤
│      │压型拱板      │跨 度 ≤36m    │
└──────┴──────────┴──────────┘
</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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