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将配合相关部委对水资源短缺城市和水污染型缺水城市,实施目标考核。对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城市的目标考核,由建设部等部门联合组织进行;对其他城市,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发布的《节水型城市考核验收细则》进行。
2.为推进“节水型城市”目标考核工作,建设部将根据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的示范城市达标实施方案,选择部分城市进行“节水型示范城市”的试点。节水型示范城市和对缺水城市的目标考核将与每两年一次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考核相结合。根据分级考核的原则,考核结果分别由部和省两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媒体上公布。
四、积极推广应用城市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
1.积极开发并推广应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提高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降低万元产值取水量。应采取先进设备、管材和施工工艺,加快中水道设施和污水回用工程的建设。同时还要加快对老城区的供水管网的改造,提高供水管网系统管理水平,降低城市供水产销差率。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开展卫生洁具的改造和节水型卫生洁具的推广应用工作。我部等四部、委、局在《关于住宅建设中淘汰落后产品的通知》中已明确淘汰的卫生洁具和配件,新建房屋继续安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更换。
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工业部门、计划部门切实做好工业企业的水量平衡测试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各行业的综合用水和单项用水定额。
五、合理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充分利用经济手段促进节约用水工作
1.各地要根据国家计委和
建设部联合发布的《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时合理地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对于非居民用水,仍然要实行计划用水、超计划加价收费的办法。对于使用国家财政债券建设供水设施的城市,今明两年内,城市供水价格要调整到位,保证借贷资金的偿还和投资者的合理收益。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适应当前的形势,加大城市规划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力度。要依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城市水资源费管理使用的通知》的要求,按照财政部明确的收支科目及各级地方政府制订的标准,足额征收城市水资源费,并加强对城市水资源费的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保证城市节水和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