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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

  二、进一步完善城市节约用水法规体系,加强城市节水执法力度,依法行政,依法节水
  1.各地要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现有的城市节约用水法规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和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的立法工作,争取在2005年完成地方性法规建设,使城市节水、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有法可依。城建监察队伍要按照建设部令第55号《城建监察规定》的有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加强对危害城市节水、供水设施,危及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的违法、违章行为的监察和依法处置。
  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机构的建设。城市节约用水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行使管理职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县(市)三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组织上切实落实城市节水管理工作。
  3.严格执行节水设施“三同时”制度。对于城市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者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限制其用水量,并责令其限期建设和完善节约用水设施。
  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务院119号令和建设部令第30号的规定,认真履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地下水资源开采的管理程序。凡是需在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其取水许可申请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城市规划部门要加强对城市规划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规划管理。
  三、开展“节水型城市”示范工作,实施对缺水城市的节水目标考核,带动全国城市节水工作的深入发展,提高城市整体节约用水水平
  1.对水资源短缺型及水污染型两类缺水城市,实行“节水型城市”目标考核制。凡水资源短缺型及水污染型缺水城市,其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创建“节水型城市”工作纳入创建文明城市活动当中,按照建设部、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联合发布的《节水型城市目标导则》,结合当地具体情况,组织建设、经济、计划等部门明确工作目标,实行责任制,切实抓好“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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