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的通知
(建城〔2000〕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计划单列市建委,深圳市水务局:
城市节约用水是我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工作。自九十年代以来,城市节约用水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平均每年节水25亿立方米,年节省供水基建投资90亿元,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由42.4%提高到61.4%。但是,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水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城市用水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问题。为切实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适应新的形势,实行节流、治污、开源并重和资源合理配置的城市水需求管理的总方针,深入持久地开展城市节约用水工作
1.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组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等在制定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同时,制定好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综合利用水资源的目标、措施及技术政策,并采取行政、经济手段切实加以落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切实担负起编制城市地下水开发、利用、保护计划和城市用水需求及节约用水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监督力度,对各城市编制的城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进行认真审查,并指导实施。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尽快会同计划、物价等部门,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大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力度,建立城市污水排放和集中处理良性运行机制的通知》,制定本地区的贯彻意见,逐步提高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要继续深入贯彻建设部《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城市排水监测工作管理规定》,建立城市排水监测体系,促进企事业单位减量排放。缺水地区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采取措施,实施净化污水再利用工程,实现污水的资源化。
3.把节约用水宣传教育工作放在重要位置,作为一项长期的工作抓紧、抓实。要把“城市节水宣传周”的活动与日常宣传教育工作结合起来,广泛深入地宣传节水方针、政策,积极配合教育部门把城市节约用水宣传教育纳入对青少年教育的内容。各城市应设立节水监督电话,鼓励对城市节约用水工作进行监督,并将监督结果在媒体上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