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越发文司(局)权限的;
(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
(三)司(局)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经协调后认为应当改变或者撤销的;
(四)应当协调而未协调,印发的公文被认为不适当而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五)其他应当改变或撤销的公文。
第五十六条 外交部的密码电报,由办公厅秘书处签收后交外事司办理。密码电报传阅或办理完毕要及时退办公厅秘书处保管。
第五十七条 答复来电,必须密电来密电复,明电来明电复,不准同一件事既发密电又发明电,或打电话、发文件。
第五十八条 确定电报的秘密等级和紧急程度要严格掌握。秘密等级分绝密、机密和秘密。紧急程度分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第五十九条 中共中央文件一般不准翻印。如需翻印,须经原发文机关批准。
国务院的绝密文件不准翻印。其他国务院文件需要翻印的,须经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翻印时,应注明翻印机关、时间、份数和印发范围。
密码电报不准翻印。
建设部密级文件一般不准翻印。如需翻印,须经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其他文件,除公开发表的外,应按内部文件管理。
第六十条 传递秘密公文,必须采取保密措施,确保安全。利用计算机、传真机等传输秘密公文,必须采用加密装置。绝密级公文不得利用计算机、传真机传输。
第十一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六十一条 公文办理完毕,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规定,及时将定稿公文、正本和有关材料整理立卷。电报随同文件一起立卷。
第六十二条 部发文、党组发文、办公厅发文由办公厅秘书处将文稿交由档案处立卷归档。法律(送审稿)、行政法规(送审稿)和部令在部文、部令正式印发或发布后的一周内,由政策法规司向办公厅档案处移交。
司(局)发文以及以部名义召开的会议、经部批准由司(局)召开的会议的会议材料,应由承办司(局)在当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发文的文稿及会议材料等整理立卷送办公厅档案处。
个人不得保存应归档的公文。
第六十三条 卷内文件材料必须齐全、系统、准确。需说明情况的案卷,应在备考表中填写清楚。
第六十四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立卷,其他单位保存复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