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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章 公文校对、印刷和封发

  第四十六条 部机关印刷厂对机关各单位送付印刷的公文文稿应予登记,并根据确认的紧急程度安排打印。
  第四十七条 送部机关印刷厂的公文一般3个工作日内印出,急件2个工作日内印出,特急件1个工作日内印出或按要求时限印出。
  第四十八条 送印的公文由主办、单位拟稿同志负责催办和校对,特殊情况也可委托本单位其他同志催办和校对。
  第四十九条 公文须按主送和抄送机关发送。办公厅负责部发文、党组发文、办公厅发文的封发。
  司(局)印发的文(司函)应在发送有关单位的同时报送分管部领导,并抄送办公厅备案。
  第五十条 部发文印发后,因工作需要增印份数或发现印刷中有文字错误需要重新印刷的,需由办文司(局)的司(局)长提出意见,并经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批准。涉及内容更改需要重新印刷的,需经原签发的部领导批准。
  司发文印发后,因工作需要增加份数或发现有文字错误及其他原因需要重新印刷的,参照上款规定办理。

第十章 公文签收、批办和管理

  第五十一条 中共中央文件、国务院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由办公厅秘书处专人负责签收、分发和管理。机关司(局)和各直属单位也要由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公文的管理。当年的中共中央文件、中共中央办公厅文件和秘书处分发的其他资料,一般在翌年3月底前清退给秘书处统一组织销毁,个别需要留用的须重新办理借阅手续。
  第五十二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办公厅审核后应当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按部领导分工和司(局)职能分工呈送或批分。重要公文,送部长或副部长阅批。一般性公文直接分送主管司(局)办理。需两个以上司(局)办理的公文,由主办司(局)商其他有关司(局)办理。对重要的或紧急的公文,办公厅要限定办理时间。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查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查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查办。
  第五十三条 办公厅秘书处负责部机关公文办理的催办、查办和对机关司(局)抄送办公厅备案文件的监督。
  第五十四条 各司(局)对承办的公文,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办理,不得延误、推诿。各司(局)综合处(办公室)负责本司(局)公文办理的催办工作。
  第五十五条 部机关司(局)印发的公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报经部领导同意后,可以改变或者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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