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部发文、司发文涉及本部有关司(局)时,主办司(局)要主动征求有关司(局)的意见,认真进行协商和会签;未经协商和会签的文稿,不得送办公厅核稿;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报经分管副部长或部长协调一致后方能发文。
意见不一致的公文不得印发。
第八章 公文签发
第三十七条 建设部党组文件,由部党组书记签发,或由党组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报党中央的公文要注明签发人。
第三十八条 建设部文件,一般的由分管副部长签发;重要的经分管副部长审核同意后报部长签发。
报国务院的公文,经分管副部长审核后,由部长签发;部长出国出差期间,由部长委托的副部长签发;报国务院的公文要注明签发人。
第三十九条 建设部办公厅文件,一般由主任或分管副主任签发;重要的经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并报经部长或副部长同意后印发。
第四十条 司发文一般由司(局)长或分管副司(局)长签发;重要的经司(局)长或分管副司(局)长审核,并报经分管部领导同意后印发。
第四十一条 联合行文,先由主办部门领导人签发,再送其他部门领导人签发。
第四十二条 审批公文,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有不同意见时,应当明确表示;实行圈阅的,圈阅则表示同意。
第四十三条 已经领导人签发的文稿,一般不得修改;需作修改时,应报签发的领导人同意。
第四十四条 部发文文稿的运转程序是:
(一)司(局)代拟的部发文、党组发文、办公厅发文文稿,由司(局)综合处 (办公室)登记并经本司(局)核稿同志审核后,送司局长审核。
(二)司(局)长审核后,由综合处(办公室)送办公厅秘书处。如涉及其他业务司(局),应先送有关司(局)会签后,再送办公厅秘书处。
(三)办公厅秘书处收到各司(局)送来的发文文稿应予签收登记。拟发建设部函、办公厅文件、办公厅函的文稿由办公厅核稿同志审核后,送分管部领导或厅领导签发。
(四)拟发建设部文件、中共建设部党组文件的文稿,经办公厅核稿同志审核并送办公厅主任或分管副主任复核后,由秘书处送部领导秘书。
部领导秘书收到办公厅秘书处送来的公文文稿,签收登记后送部领导审批;部领导签发的文稿,由秘书登记后退办公厅秘书处编号付印。
第四十五条 司发文文稿,由司(局)综合处(办公室)核稿同志审核后送司(局)长或副司(局)长签发,综合处(办公室)负责编号并送付印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