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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一)传达贯彻部党组和部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
  (二)转发有关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
  (三)安排、布置具体业务工作:
  (四)与有关部门的业务司(局)联系、商洽工作;
  (五)对有关地方、单位请示的具体问题,作出说明和解释;
  (六)交流信息,推广经验,总结工作;
  司发文(司函)不得发布政策性文件,不得批复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部请示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凡涉及部内两个以上司(局)的职权范围的事项或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的事项,应当发部文或部办公厅文。部文或部办公厅文,应当由职权为主的司(局)起草,并按照本办法第七章的规定做好会签工作。

第六章 公文审核

  第二十九条 公文实行严格地审核把关制度。办公厅设专人负责部发文、党组发文、办公厅发文的核稿工作。司(局)也要有人负责文稿的审核工作。
  第三十条 部发文、党组发文、办公厅发文的文稿,由主办司(局)负责核稿的同志审核后,经司(局)长复核签字,送办公厅核稿同志,重要的发文须经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报分管部领导。
  第三十一条 司(局)发文由承办处室送本司(局)负责核稿的同志审核后报司局长或分管副司局长签发。
  第三十二条 各司(局)及办公厅负责核稿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需要行文;
  (二)报批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三)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四)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发文机关的意图,并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
  (五)涉及有关部门、地区业务的事项,是否经过协商、会签;
  (六)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七)文种使用、公文格式、文字表述等是否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三条 代拟的部发文、党组发文、办公厅发文文稿,需要进行修改完善时,一般由主办司(局)负责修改完善。

第七章 公文会签

  第三十四条 要严格执行部发文和司发文的协商会签制度。公文文稿内容如涉及其他部门或地区业务的事项,主办部门应积极主动做好协商、会签工作。
  第三十五条 部发文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我部领导先签署意见,然后再送往会签的部门。
  有分歧意见时,我部主办司(局)主要负责同志应主动与协办部门业务司(局)协商,尽可能协商解决问题;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由我部部长或分管副部长出面协商;确难取得一致意见的,应按国务院要求,注明各方意见和理据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报国务院协调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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